“1·22”秦皇島殺人案(一起刑事案件)

“1·22”秦皇島殺人案是於2016年發生在秦皇島,一名車管所所長被故意殺害的一起刑事案件。

犯罪人鄔志豪冒充河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前往被害人王立新同志辦公室,后因被王立新識破其存在詐騙行為,隨後鄔志豪將王立新殺害。

2016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鄔志豪被抓獲。2017年5月17日,秦皇島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犯罪嫌疑人鄔志豪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王立新遇害一案。2019年10月28日,鄔志豪經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宣布死刑複核裁定,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鄔志豪依法執行死刑的命令,押送其趕赴刑場,執行死刑。

事件背景

鄔志豪,男,漢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於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青龍滿族自治縣隔河頭鎮宋丈子村。

犯罪嫌疑人鄔志豪冒充河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前往1967年出生的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王立新的辦公室,企圖敲詐,但是其身份被王立新當場識破,並且採取抓獲行動,隨後,鄔志豪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頭、頸等部位,后逃離現場。

事件經過

2016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鄔志豪前往王立新同志辦公室,冒充國家公職人員,展開敲詐勒索,王立新識破其身份,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鬥中王立新因單刃銳性物體多次作用至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於當日14時46分不幸犧牲,另有1名民警馮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鄔志豪被抓獲,同時被提起公訴、開庭審判。

審判

一審

2017年5月17日,秦皇島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犯罪嫌疑人鄔志豪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但是鄔志豪則否認其殺人行為,回上訴至河北省高院。同年5月31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秦皇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鄔志豪犯故意殺人罪、招搖撞騙罪一案,做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鄔志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

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王立新遇害一案,此次開庭審理當中,鄔志豪稱自己遭遇刑訊逼供,自己無罪,其辯護人提出案件兇器未提取到鄔志豪指紋不具排他性、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等意見。檢方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法庭未當庭宣判。同年10月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做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終審判

2019年10月28日,故意殺人犯鄔志豪經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宣布死刑複核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鄔志豪依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事件結果

2016年1月22日,王立新在辦公室被人持刀扎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王立新系單刃銳性物體多次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2019年10月28日上午,故意殺人犯鄔志豪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相關回應

法院認為,被告人鄔志豪以故意非法奪取他人生命為目的,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鄔志豪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指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